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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索赔常见问题问答(一)
发表时间:2022-05-27     阅读次数:     字体:【

2003年2月1日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至今已有16年,然而关于证券索赔的若干规定和相关知识仍有许多投资者还一知半解,不甚明白。这里,我们将一些常见疑惑整理罗列,希望能让投资者对证券索赔有一个基本认识,在股市的浮沉中更懂得如何保护自己!


Q

一、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

小朱老师:

根据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或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则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实践中,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应以有关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


Q

二、证券索赔要等多长时间?

小朱老师:

证券诉讼中,胜诉的情况下,一个完整的程序包括:1.证监会立案调查;2.证监会行政处罚;3.投资者起诉,法院立案;4.法院开庭审理(一审);5.法院作出一审判决;6.上市公司上诉;7.法院开庭审理(二审);8.法院作出二审判决;9.申请执行获得赔偿款。通常我们在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出来,确认公司有虚假陈述行为后,才会去法院上诉立案,证件会立案调查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无法确定,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一审审限为立案起6个月,二审审限为二审立案起3个月。若期间涉及到鉴定、审计等程序,该程序所花费的期日不被计入审限内。案件判决并生效后,如果对方拖延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投资者应在判决生效的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总的来说,一个案子完整的程序走下来是需要等待很长时间的,这需要投资者有足够的耐心去等待结果。

Q

三、怎么知道自己可不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

小朱老师:

根据《若干规定》的第十八条规定:投资者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参与索赔):

(一) 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另外,根据《若干规定》的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不可参与索赔):

(一) 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 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 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 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 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所以,很多时候律师说您的股票不能索赔,不是不愿意接您的案子,也不是想故意为难您,只是因为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了索赔范围,律师只能根据法律行事,希望各位投资者以后能多多理解!



Q

四、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

小朱老师:

根据《若干规定》中第二十条,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大部分认为是公司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日子)。

虚假陈述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几个关键日期的解释在这里分享给大家,当然,我们发布征集公告中的日期只是律师按照惯例进行的判断,也有不被法院认可的情况,证券诉讼中,各项日期的认定最终还是以法院判决为准。诉讼有风险,希望各位投资者给予理解,理性对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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