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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索赔常见问题问答(二)
发表时间:2022-05-27     阅读次数:     字体:【

发布时间:2019-09-04 15:46:32

在上一篇《证券索赔知识问答一》中,我们简单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证券索赔的基本知识有了一定了解。而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继续为投资者解答关于维权的疑惑,希望能慢慢为投资者揭开维权的面纱,让每一位投资者懂得如何拿起维护自身权利的武器!


一、如何知道诉讼的截止时间?

小朱老师:

根据《若干规定》中第五条: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小朱老师要提醒大家,在目前的法律实务中,对于证券诉讼的诉讼时效,我们一般会从上市公司公告受到证监会处罚起算,但有个别判例是从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起算的,存在一定争议。因此,考虑到司法实践较为复杂,各地裁判标准也不统一,我们建议投资者尽早起诉,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二、投资者可以在哪个法院起诉上市公司?

小朱老师:

关于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法院做了明确规定,即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并非被告所在地的每个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要求必须是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特区城市、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具备股民索赔诉讼的管辖权。比如在上海,所有上海地区的股民索赔上市公司的诉讼均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比如在山东,济南市中级法院和青岛市中级法院都具备相关案件的管辖权,其他地区的中级法院则没有股民索赔诉讼的管辖权。

三、投资者诉讼获赔的概率大吗?

小朱老师:

投资者在参加索赔时,常常会问到这个问题,我们很理解投资者有这个疑问的心理,但这对律师来说,着实不是一个好答的问题。我们常说,任何诉讼都是有风险的,除非前期已有投资者获赔,否则律师给出的回答往往比较谨慎。为了不引起误解或误导,律师对于诉讼结果无法给出任何承诺,甚至类似大概、多少之类的表述也避免给出。我们能做的,就是在目前风险代理的委托方式下,尽量把诉讼风险都控制在景霏法律平台上,避免投资者因维权而造成二次损失。目前,股民索赔诉讼仍有很多困难,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虽然律师无法向投资者承诺获赔概率,但在接到委托后一定会对索赔案件尽力而为的推进,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利益。

四、为什么我的实际损失和律师预估的损失不同?

小朱老师:

根据证券法和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律师为您预估的损失仅指跟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的部

根据《若干规定》,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所以,常常律师预估的损失和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不相符,不是律师不想为投资者申请更多的赔偿,而是损失的计算要有依据,否则法院将不支持我们的上诉。因此,我们也建议投资者不必多关注账面损失,而是多关注经过计算得出的损失以及各个法院的计算方法,这样才能更清楚自己可以索赔的金额。

五、为什么法院判决支持的金额和索赔金额不同?

小朱老师:

目前在法律实务中,法院判决时,对于投资者损失的引起原因,会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二是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而目前对于市场风险因素的扣除比例较为混乱,还没有非常明确的方法和具体的操作指南,大多靠法官酌情扣除。这也是导致投资者索赔金额和判决结果有较大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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