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6日,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0号)。中国证监会对ST天马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投资者以ST天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由起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9日,ST天马发布《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上诉状的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前海汇能案一审判决书的公告》中提到“与原告杨谦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杨谦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503,730.52元及案件诉讼费;针对该案件,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谦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等损失共计3,386,185.83元。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针对此案预计要承担的赔偿金额计提了营业外支出-预计损失,由于该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后续将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递交上述状”。
根据一审判决情况,暂定ST天马的索赔条件为:2016年12月3日至2018年4月27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8年4月27日收盘未清仓的受损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仍可继续参与索赔,但因示范案件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还需继续等待二审,最终诉讼结果要以终审判决生效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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