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称,对飞乐音响(600651.SH)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驳回投资者刘某、飞乐音响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原判,飞乐音响公司赔偿315名投资者1.23亿余元。
飞乐音响案是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施行后,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投资者刘某、飞乐音响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了上诉。其中,刘某在一审权利登记公告前已经起诉,后撤回起诉并加入到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二审中,刘某、飞乐音响与被上诉人围绕 “实施日认定程序”“虚假陈述与投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核定机构、方法是否合理”等展开了辩论。
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若干规定》,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应具备三项条件,即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本案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目前,飞乐音响二审判决已作出,预计一审法院将不日处理其他飞乐音响的平行案件。且飞乐音响的诉讼时效截止至2022年10月,在此之前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仍可继续参与索赔,符合条件者可尽快联系我们,不要错过索赔机会。
根据判决显示,飞乐音响的索赔条件为: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13日之间有买入,并且在2018年4月13日收盘未清仓的受损的投资者。
上海景霏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先诉讼后收费。在胜诉之前由公司垫付诉讼费,投资者收到上市公司赔偿款后,按收到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费用。如有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尽快联系我们办理索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