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晚间,常山药业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记者注意到,这距离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经过去了整整两年半的时间。从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来看,在收到处罚告知之后,上市公司提出了听证的要求并对处罚提出了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5月16日,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下称28号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山生化药业(江苏)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并称“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2018年5月17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 GMP 证书的补充公告》(下称29号公告),称“原公告中上述数据主要来源于国信证券(13.260, 0.01, 0.08%)2014年5月底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公司证券部通过网络检索取得并节选了其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描述。此外,公司证券部亦查询到东吴证券(9.510, 0.02, 0.21%)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报告中预测‘中国ED患者人数约1.27亿’”,“对于上述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以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河北证监局认为:常山药业披露的28号公告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0万元罚款。
目前,暂定常山药业的索赔条件为: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7日之间有买入,并且在2018年5月17日收盘未清仓的受损的投资者(索赔条件可能随着案件进展发生变化,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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