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资讯

RIGHTS INFORMATION

藏格控股二审维持原判,投资者确认胜诉
发表时间:2022-05-27     阅读次数:     字体:【

近日,投资者诉*ST藏格(000408)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传来最新消息:此前一审胜诉的部分原告股民近期收到二审判决书,青海高院驳回了被告公司的上诉,维持了西宁中院的一审判决。这意味着在藏格控股索赔案中投资者获得了最终胜利,后续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同样可适用于此判决。

早在2020年11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作出了该案首批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投资者在藏格控股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藏格控股股票,并因为藏格控股虚假陈述而造成亏损,藏格控股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投资者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应予以支持。

同时在损失认定方面,一审判决中,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对每一位投资者的损失与系统性风险之间的联系进行了损失核定,核定结果表明,部分投资者的损失并非完全由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一定程度上受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其损失尚不能够得到全额赔付,会根据系统性风险影响程度扣减部分。具体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程度,根据每一位投资者的购入卖出时间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一审投资者胜诉后,被告ST藏格继续向青海高院提起上诉。今年月26日,此案二审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被告代理律师当庭撤销了“驳回一审判决”的请求,改为请求法院在判赔比例上除了扣除系统性风险,应再扣投资者自身的投资风险,对于一审判决的给付金额按照 7:3 改判公司承担70%,原告承担30%。 原告投资者代理律师则认为一审判决中已综合考虑各方风险,不应再重复扣除。当时因双方均有调解意向,法院未当庭宣判。后于近日网络有截图显示青海高院二审判决已作出,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目前,根据一审判决,ST藏格的索赔条件为: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6月22日之间有买入,并且在2019年6月22日收盘未清仓的受损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联系我们参与诉讼,在已有胜诉判决的情况下,投资者获赔概率将大大增加。

维一网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先诉讼后收费。在胜诉之前由公司垫付诉讼费,投资者收到上市公司赔偿款后,按收到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费用。如有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尽快联系我们办理索赔登记。


 
上一篇:飞乐音响案首次一审判决作出,被判赔偿投资者1.23亿元
下一篇:ST抚钢的受损投资者已获赔,索赔仍在征集中